天下首例股权众筹案宣判 众筹平台胜诉

  新浪科技讯 9月15日下午消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今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海淀法院民三庭法官、本案审判长殷华宣布,被告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众筹平台)胜诉。并判被告方诺米多餐饮治理有限公司需付出给被告委托融资费用二万五千二百元、违约金一万五千元,反诉被告(被告)返还反诉被告(被告)诺米多餐饮治理有限公司出资款十六万七千二百元。

  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案,被告系经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国内股权众筹行业市场买卖量排名第一)的公司主体,被告委托被告融资88万元,以经营一家餐馆。融资成功后,被告以为被告提供的重要买卖信息即房屋权属存在权利瑕疵,信息披露不实,故依约解除了条约,并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付出被告委托融资费44000元,2、被告付出被告违约金44000元,3、被告付出被告经济损失197120元。被告就此提出反诉,以为被告歹意违约,融资主体超过执法例定的50人上限,融资成功后也未将融资款即使付出给被告,故反诉诉请:1、要求被反诉人返还17.6万元并付出相应利息,(以17.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基准利率自2015年1月22日起计算至被反诉人全部返还之日止)2、判令赔偿反诉人损失5万元,3、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

  针对此案中的《融资协议》能否无效和双方能否违约及违约责任,海淀法院判定如下:一、《融资协议》与法不悖,应为无效。首先,详细根据方面,依照《证券法》和《对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的领导看法》,海淀法院本着激励翻新的角度,以为本案所涉众筹融资买卖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其买卖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划定。其次,依照行政法例、部门规章以及其余羁系规范性文件层面,重要波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领导看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营业备案治理方法》等,并未对本案所波及的众筹买卖行为予以禁止或给予否定性评估。二、条约主体之间重要是居间条约关系。

  据悉,本案系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民事案件,此前备受社会关注。案件波及的执法成绩包括对股权众筹行业形成的买卖规则停止执法评估,尤其是投资主体人数、资金托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成绩。此外,本案还波及股权众筹买卖中买卖各方的执法关系定位、权利义务分配,以及能否是居间条约关系,买卖内容能否全部无效等争议。在股权众筹专门性划定相对缺位的背景下,裁判结果对于股权众筹行业安康开展以及形成相对科学的裁判规则均具有重要意义。(李根)

  针对本案,本案法官现在暂不方便接受采访,新浪科技之前曾围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执法判案方面的成绩采访过殷华法官,以下为访谈实录:

  新浪科技:现在在互联网金融范畴特殊是股权众筹范畴的重要执法根据是什么?

  殷法官:在互联网金融范畴,法院的裁判根据重要是执法和行政法例,其余诸如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是判断买卖效力和性质的参考。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整体的规范性文件即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对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的领导看法》,其中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羁系原则与方式、详细金融模式的概念和基本看法以及消费者保护、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等制度停止了明确。从现在实际情况来看,波及互联网金融的执法法例仍然极少,仍重要靠过去的刑事和民商事执法法例加以调剂,如《条约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等。此外,还有如调剂第三方付出的《非金融机构付出服务治理方法》、《付出机构预付卡营业治理方法》,调剂互联网银行的《电子银行营业治理方法》,调剂平台金融的《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领导看法》等规范性文件,上述这些文件重要是从羁系角度明确的看法,对于详细裁判则需法官综合加以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对于审理不合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成绩的说明》、《对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执法若干成绩的划定》(重点是第二十二条)等司法说明,对P2P与不合法集资犯罪、P2P与民间借贷等成绩做了少许划定,但客观上难以满足现实须要。

  详细到股权众筹范畴,除了上述执法法例和司法说明外,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治理方法(试行)》(征求看法稿)征求了社会对私募股权众筹的看法,争议较大。2015年7月2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场外证券营业备案治理方法》,划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之前称私募股权众筹)属于场外证券营业。这些文件实际上渗透出羁系部门对股权众筹买卖的一些看法。

  新浪科技:从执法角度看,现在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范畴内的危险有哪些?

  殷法官:(1)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不合法集资以及其余传统刑事犯罪的危险;(2)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买卖模式违法违规的危险;(3)出现P2P网贷平台歹意违约、“跑路”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危险;(4)在详细买卖中融资方(也可以成为项目方、借款人)歹意违约的危险等。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应当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特殊是股权众筹等新买卖对现行执法提出的要求?

   殷法官: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付出、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营业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开展是大势所趋,对增进小微企业开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翻新打开了大门。《对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的领导看法》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重大作用,以为增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增进金融翻新开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不论是对政府、行业还是对法院来讲,互联网金融都是新生事物,既须要激励翻新、增进开展,又须要化解纠纷、审慎裁判,从未为行业安康开展提供必要的助力。从这个角度说,现在不论是羁系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羁系政策的落实和详细的司法评估都非常慎重。执法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用已有的执法法例去评估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金融显然有些困难,但应该坚持的是激励买卖和翻新原则。只有明显逾越、违背了执法例定,才会受到否定性评估。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对从事互联网金融特殊是股权众筹营业的公司,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1)翻新有底线,靠信誉和实力成就企业品牌;(2)按照《对于增进互联网金融安康开展的领导看法》内容,尽快规范自身经营行为;(3)为下一步开展预留空间、谋定而后动;(4)不怕诉讼,积极配合法院工作。

  新浪科技:作为法官,对参与互联网金融特殊是股权众筹营业的社会公众,有何提醒和建议?

  殷法官:(1)客观衡量自身危险能力,投资需谨慎,客观地说,现在互联网金融范畴的投资危险较大;(2)选择投资平台时,注重企业信誉和实力,而非单纯看某些平台公布营业的收益率高低;(3)注重留存买卖证据,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纠纷或诉讼;(4)仔细甄别是真的互联网金融买卖,还是假借互联网金融平台而停止的不合法集资犯罪,这方面有血的教训。

转载自:https://tech.sina.com.cn/i/2015-09-15/doc-ifxhupin3575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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